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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虽已撤,罪责不能“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3:29 信息时报

  贺贝

  9月22日这个普通的日子,对投资煤矿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企负责人来说,可是个“生死日”,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勒令撤资的最后期限,违者将被就地免职。今天期限已过,但从以往“自查自纠”的情况看,不能期望这些人都能主动撤资。隐瞒不撤者一旦被发现,相信将会受到严厉处罚,但对撤资者如何处置,是否“严肃批评,下不为

例”就可了结,颇受人们关注。

  主动撤资也许是纠错的表现,这样的投资如果以往尚无规定,“下不为例”不失为一种警惩。然而,上述特定人员不许经商、办企业,国家早在1998年已有明文规定;《公务员法草案》和相关的党纪条例,也对违规经商办企业,列出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他们投资煤矿是明知故犯,当中投资资金巨大、历时多年、牟利丰厚的人,更应依法依纪严惩不贷。然而,如今处罚上还须中央部门下达“撤资令”,可见投资禁令以往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这次能否依法依纪处理,也令人不大放心。

  特定人员违法投资企业,必然带来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等严重后果,因此违法投资企业者,即使撤了资,也应查一查他们有否助纣为虐,充当非法经营的保护伞;监管上有否徇私枉法,对屡屡发生的矿难要负上多少责任;投入的资金来自何处,是否那么“干净”?这样一查,相信问题将是十分严重。而如果因其遵令撤资而“下不为例”,那么,难保风头一过,违法投资行为又将卷土重来。

  毋庸讳言,违法经商办企业的,绝不止于矿业,中央“撤资令”下达后,广东省交通厅紧随下达交通管理部门的“撤资令”,就是一例。其他行业的违法投资,又有谁敢说个“无”字?因此,对煤矿撤资者如何处置,将对其他行业的违法投资者,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如果撤资就可免于追究,这无异于为他们提供一大“商机”,投资将是“前腐后继”;只有依法依纪执行处罚规定,不让违法者捞到丝毫好处,才可望严肃法纪,从根本上打击官商一家的恶劣行径。

  我们期望这回查处矿业非法投资,能让“禁商令”落到实处,让“下不为例”由此终结。而公布侦查、处罚结果,更是打击震慑违法者所必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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