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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有了合同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4:5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陆梓华)如今,利用业余时间“充电”的市民越来越多,然而,乱收费、随意更改课程、“南郭先生”充斥师资队伍等现象使不少求学者在选择学校、填写报名表时心中无底。为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使教育消费有法可依,在今天上午开幕的首届卢湾区民办教育展上,卢湾区推出了国内第一份“民办非学历教育示范合同”,给受教育者吃了一粒“定心丸”。

  在这份需由民办教育机构和学员共同签署的《上海市卢湾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示范合同》(试行版)中,各类课程的授课时间、地点、方式、费用支付和退还等内容都以条款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民办非学历学校教师需持“卢湾区学校任教工作证”方能上岗。合同不仅对办学机构作了约束,也要求学员自律。

  办学机构受约束

  现象:报名进修某一课程,学校却推说“报名人数不够”等迟迟不肯开课,学员要求转学或退款,学校一改当初招徕报名时的热情模样,冷面相对。

  合同:第5条和第8条规定,办学机构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开课日期内开课,应退费,若开课前学员因个人原因退(转)学,办学机构应该退还其已付学费、住宿费的90%,如学员将全套教材退还学校,可拿回全部教材费。

  现象:学员在某一连锁教育机构的A分校报名修读某一课程,结果却临时被通知必须到B分校完成学业。

  合同:第3条中规定,办学机构不得无故改动授课时间以及授课方式,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周在校内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知学员。如果学员发现教学机构最终提供的课时低于总课时,有权要求学校将不足的课时时间进行折算,退还学费。

  学员同样得自律

  现象:为了不断“温故而知新”,学员想用DV记录老师授课全过程;为了“资源共享”,将学校提供的讲义自行复印分发甚至网上售卖给他人。

  合同:第13条规定,未经办学机构同意,学员不可复制、传播或者翻译学校自编教材、讲义或其他自编文件。也不得在授课过程中擅自使用任何录音、录影设备,如需复制,应得到学校允许并支付相关费用。

  现象:抱着这门课是花钱“买”来的心态,上课“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迟到早退,课程结束,却要求学校以“课时不足”退款。

  合同:第12条规定,若学员无故缺课(旷课)累计达到3次,学校有权不退还其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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