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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保底分成”协议往往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8:5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李京华、郭晓)北京的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张某投资后可以“旱涝保收”。张某未曾想当利润不能兑现而诉至法院时,这份白纸黑字的“保底分成”协议被判无效。法官提示:我国法律不支持有限责任合同。

  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因在镇上做了十几年建材生意,家里颇有积蓄。恰逢同学李某在乡下村里承包一块荒山准备在山下空地搞养殖业,正苦于没有资金。2002年3月,李某向张某

提议,两人合伙开办养殖场。

  经协商,两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各投资5万元建养猪场,由李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并保证每年12月底给付张某分红1万元。同时协议规定,对于养猪场的亏损张某不承担责任,撤出资金前张某须提前3个月通知李某。

  投资当年年底,张某只拿到5000元分红。2003年12月,李某找到张某说先给付4000元,承诺来年一定将所欠6000元和应给的1万元一并给付。

  可是,到了2004年12月,张某找到李某要这16000元时,李某说自己建猪圈就花了8万元,猪场一年出栏肉猪100多头,收入仅有12000元左右,连自己和妻子的工钱都不够,实在没有钱给张某分红。

  几次要钱未果后,2005年6月,张某手持合伙协议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给付其应得利润16000元。张某认为当初两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李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此对这场官司有着十足的胜算。

  然而,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决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所谓“合伙”,是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作经营方式。而张某与李某的协议是典型的“保底分成”协议,也就是合伙参与者或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或因不愿承担合伙经营亏损等原因,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协议,保证收回出资的规定利润,而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张某的“保底分成”协议实质属有限合伙。

  在我国,有限合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保底分成”协议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因此,张某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保底分成”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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