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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尝试受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23:2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9月23日电(记者季明)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与10个月前提交审议的初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被严格限制于住房消费,而不是初稿中提出的可放宽用于治病养老。

  去年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草案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规定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允许职

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六种情形之外,“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用途不限于住房消费。

  草案起草者表示,住房公积金作为长期住房储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低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

  数字显示,截至去年8月底,上海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5.39万户,职工314万人,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816.17亿元,平均每人的公积金累计归集额接近2.6万元。立法者认为放宽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能够解除许多困难家庭的燃眉之急。

  但是上海的创设性举动遭遇上位法的“瓶颈”。立法专家在仔细对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后认为,上海不宜扩大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

  最终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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