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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不当官决不撤股”折射“法不责众”心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0:20 红网

  昨天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

  不但不主动从煤矿撤资,而且,有人放出豪言“宁不当官决不撤股”。这种抗衡的勇气来自金钱的力量。俗话说“钱是人的胆”,投资煤矿“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

元”,投资入股煤矿的高额回报使不少官员心存侥幸。一位煤矿老板把官员从中受益形象的比喻为“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

  内蒙古是我国第二大煤炭生产省区,煤矿领域官矿勾结已成普遍的现实环境里,内蒙古煤矿投资领域不可能是一方净土。也就是说,是这些入股的官员甘愿冒摘掉乌纱帽的风险,在顶风观望。

  中纪委的通知实际上给投资煤矿的官员设定了两条道路:或者继续经商,或者继续当官,二者只能居其一。但是内蒙古投资煤矿的官员却选择了集体沉默,既不退出投资,也不主动辞职。

  参股官员们“决不撤股”的决心,缘于他们对自己有充分的信心让监察部门查不出来,因为,“官员们在煤矿中的股份多以‘干股’形式出现,在注册时的股东名单上并不体现,只要不出现利益分歧,一般不会出事”。没有名单,你去查谁?矿主与官员已经结下了共同体,你又从何而查?

  还有,官员选择了集体沉默,这种集体沉默也就意味着他们就是集体参股,也就是说,参股的官员的面非常大,从上到下,从大到小,方方面面,林林总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内蒙古煤矿领域官员表面上看是“冷水烫猪不来气”,实际上他们已经结下了利益共同体,他们事实上采取的是集体对抗策略,这种抗上的勇气来自“法不责众”心理。

  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

  显然,前一种守法心态非常稳定,后一种守法心态极不稳定,对于持这种守法动机的人而言,如果眼前能获得非法利益远大于以后可能遭受的惩罚,或者他认为以后遭受惩罚的可能性很小时,他就会铤而走险去违反法律。因为马克思早就说过,当利润超过300%时,有人就会铤而走险。显然,内蒙古的官员属于第二种人。

  这种被迫服从法律的心态是由传统历史造成的。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法律从来就是皇帝手上的一张纸。在“指鹿为马”都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有权威的只是那些手握权利的官员。因此,在中国百姓的心中,法律也就不可能成为他们的行为规范,也就不可能形成哈特所说的第一种守法动机。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在某些时候需要畏惧的力量。但在“法不责众”情况下,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也就成了众多违法者违法的借口。因为他们认为:政府不可能也不敢和许多人作对,况且,这许多人还是手握大权的地方官员。

  如此看来,这次由六部门联合发出的紧急通知有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校因为参股的官员肯定不是个小数目,如果要查,很可能查出一大片,如果都要“严肃处理”,很可能造成当地工作的瘫痪。但如果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那通知的严肃性从何体现?如果各地的参股官员都从内蒙古的查处中得到启发,那以后的更严厉的通知也只能像田野里的稻草人-----行同虚设罢了。果如此,是矿业的不幸,更是国家的不幸!

  (稿源:红网)

  (作者:徐晓)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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