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告绿委办不正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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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4: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郑州市绿委会3月10日发通知要求一企业3月10日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无法完成任务的企业被郑州市绿委办要求缴纳1.5万余元绿化费 本报郑州讯郑州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市绿委)要求一家企业在3月10日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但在3月10日当天才将义务植树的通知书发放到该企业。该企业实在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便被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绿委办)要求缴纳1.5万余元的绿化 费。昨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企业状告郑州市绿委办不正当行政行为一案。2005年3月10日,郑州市绿委向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永和公司下发了一份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3月10日前完成植树义务。因永和公司没有按时完成任务,郑州市绿委办遂在5月30日向该公司下发了一份限期缴纳15735元绿化费的决定书。 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焦点:首先,原告认为,通知书要求3月10日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却在3月10日才下发通知,这种行为本身就很可笑,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完成这样的义务植树任务,这种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对此,被告则辩称,向原告下发通知书的是郑州市绿委而不是郑州市绿委办,被告不应成为原告的诉讼对象。 其次,原告强调其并非不愿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事实上该公司这几年都认真履行了义务植树的任务,只是依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监督义务植树的,应该是开发区管委会而非被告,所以原告认为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对此,被告则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一级政府,且办法规定:管理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各级政府设立的绿委、绿委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线索提供王惠璞 记者路文捷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