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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行交通事故处理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18 扬子晚报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月已开始施行,其中就巡回法庭的设立、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以及抢救费用的支付、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热门问题提出了符合江苏实际的指导意见。

  一、设立巡回法庭审理事故损害赔偿案

  根据指导意见,全省各地基层法院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二、抢救费用的支付可申请先予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按上述规定处理。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三、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者送达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精神抚慰金赔偿有限额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此外,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刑事部门处理之前就损害赔偿问题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的,巡回法庭应当及时调解。经巡回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生文 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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