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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 检察院不予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开平讯

  (记者罗爱萍、周颖 通讯员曹程摄影报道)开平市新昌西宁里一名才15岁的初二女生阿颖,被邻居一名7旬老头甄某性侵犯后导致怀孕,虽然开平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白纸黑字写着“胎盘与阿颖(化名)和甄某符合亲生关系”,但是阿颖感到疑惑,为何开平市检察院对甄某仍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决定,才关押了1个月的甄某便释

放。

  昨天上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案专门召开了记者招待会,该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梁咏红向记者阐明了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依据,并表示不批准逮捕并不表示案件终结,检察院已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有足够的证据后,仍会追究甄某的刑事责任。

  花季少女:5年来惨遭性侵犯

  据阿颖讲,2000年初,她和姐姐到同村70岁老头甄某家中避雨而相互结识了。这年的暑假期间,阿颖正和同龄孩子一起玩耍,甄某带阿颖去家中,以玩游戏为借口,第一次对阿颖进行了性侵犯。由于年龄较小,阿颖事后虽感觉疼痛,也没有放在心上,更没有告诉父母和他人。之后,甄某便时常带阿颖回家“玩游戏”。

  2005年,阿颖满了14岁,甄某来找阿颖的次数更多了,而且胆子越来越大。只要阿颖身边没有什么熟人,他就会叫阿颖去他家。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阿颖一直惨遭甄老汉的性侵犯。

  证据不足老汉被释放

  今年7月,阿颖经常脸色苍白、肚子痛,进食也反常。阿颖隐约感到自己怀孕后,将一切告诉了父母。阿颖的父亲敖先生立刻带阿颖找到甄某算账,甄某一口咬定他没有对阿颖做过任何事情。

  今年7月28日,敖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天,敖先生带阿颖到开平妇幼保健医院作检查,检查结果是阿颖已经怀孕两个月。8月1日,开平市公安局指派有关人员对阿颖的胚胎与阿颖和甄某进行了DNA检测。8月23日,鉴定结论出来了:阿颖的胚胎与甄某符合亲生关系。

  公安机关向开平市检察院提起逮捕甄某的申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便将甄某释放了。

  检察院解释有关法律规定

  在昨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梁副检察长说,阿颖的事件引了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检察院有责任出来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她说,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主要是目前侦查所得的证据并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标准。

  问题一:没有证据证明14周岁前与甄某发生性关系

  甄某是否明知并在阿颖未满14周岁时就与其发生性关系呢?梁副检察长说,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阿颖是1989年10月出生的,2005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DNA鉴定的时间是2005年8月1日,虽然鉴定结论证明甄某的确与阿颖曾经发生性关系,但根据阿颖在2005年7月29日到医院检查的病历记载计算,甄某和阿颖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约在被害人报案前2个月左右,这个时候阿颖已经15周岁8个月。因此,阿颖14周岁前是否与甄某发生过性关系,现有证据只有阿颖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未达到逮捕甄某的证据标准。

  问题二:满14周岁后必须证明“受强迫”

  梁副检察长说,法律规定,当被害人满14周岁后,就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阿颖这件案件中,只有当有证据证明甄某违背阿颖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阿颖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DNA鉴定结论虽证明甄某在阿颖15周岁8个月时发生过性关系,但发生的具体过程如何呢?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不能达到证明强奸过程的证据标准。

  梁副检察长说,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公平、公正,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重视被害人的陈述,也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所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将做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甄某,是否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呢?梁副检察长阐释说,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只是不批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也不意味着终结对案件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取得新的证据并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之后采访了开平市公安局。该局的有关人员说,他们会按法律程序办事,公安局会做好侦查工作。(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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