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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违法煤矿必须严查重处--访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14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9月24日电(新华社记者刘砺平)今年9月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公布。产煤大省山西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呢?带着人们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靳善忠。

  靳善忠说,近年来,山西省采取了健全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严格安全准入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

稳定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连续五年递减,由2000年的1.85下降到2004年的0.98,今年以来继续保持在1以下。但在巨额利润驱动下,一些地方的非法煤矿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屡有发生。

  “非法违法煤矿是造成山西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罪魁祸首,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突出障碍。”靳善忠说,今年以来,山西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7起,全部发生在非法违法煤矿,事故反映出的问题触目惊心。

  “从这些事故可以看出,非法违法煤矿矿主无视矿工生命,要钱不要命,蔑视和践踏国家法律,对抗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已经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靳善忠说,山西省安监部门对2000年以来发生的45起特大事故进行了分析,发现非法违法煤矿导致的事故比重占69%,死亡人数比重高达71%。

  “非法违法煤矿屡查屡犯、禁而不止、反弹严重,必须依法对其严查重处。”靳善忠说,按照《特别规定》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里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9月份到年底,全省集中开展严打非法违法煤矿的专项行动。

  靳善忠说,这次专项行动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重点突出,主要内容就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实施严厉打击。二是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从山西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要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三是措施严格,在《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对关闭矿井的标准、停产整顿的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四是处罚严厉,对非法违法煤矿矿主、实际控制人、政府失职领导、监管监察部门失职人员都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非法违法煤矿及其责任人,依法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成本风险,使其无利可图、知难而退。”据靳善忠介绍,非法违法煤矿一经发现,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和设备,还要处以1至5倍罚款;对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除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以外,还要处以20万元的罚款;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事故的,除给职工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要罚款100万元。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省里一直在抓,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呢?原因就在于责任落实失之于松,责任追究失之于宽。”靳善忠分析说,一些县、乡政府领导在对待非法违法煤矿问题上,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极少数人甚至与之有利益牵连,充当其后台和保护伞。为此,省政府建立了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

  根据《决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一个月内发现有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处分;非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政府负责人将被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对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工商、电力、劳动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其各司其职,形成联合执法体制,哪个部门出现漏洞和失误,就追究哪个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为动员全社会彻底铲除非法违法煤矿及其背后的腐败,山西省政府日前还出台了《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根据线索的重要性,举报人可获得1000元至5万元奖励。靳善忠说,山西省在落实《特别规定》过程中,将把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和资源整合、资源有偿使用、核发煤矿安全许可证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到今年年底,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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