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人 谁来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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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驾驶机动车撞伤人,应该由谁来支付赔款?昨日,记者从蒲江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没有采信交警作出的“由受伤者负全责”的结论,而是判令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万多元。 事发经过 驾驶摩托被撞倒后死亡 受伤者叫黄波,是个汽车修理工。事发当日,熟人刘勇用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接他到城外某工地为其修理货车。完工后,刘勇叫黄波骑摩托车进城,自己则驾驶货车回城区。谁知在行驶途中,黄波被超车的刘勇撞倒受伤,后鉴定为6级伤残。蒲江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4年12月13日,黄波向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勇以及肇事货车所投保的中华财保公司赔偿损失。 不料,在诉讼过程中黄波死亡。黄波的父母继续提出索赔要求。黄波父母诉称,黄波的死亡是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致,因此,刘勇、货车车主杨家辉以及中华财保都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辩论 三个被告都说没责任 庭审中,刘勇称,事发当天,黄波并没有维修过他所驾驶的货车。黄波是因为好奇才驾驶了那辆无照摩托车的。在行进中,刘勇想解手,就将车靠右停下。后来,他听到车后有响动,下车一看,黄波已倒在车尾灯左侧,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 货车车主杨家辉认为,刘勇并没有修过车,他作为车主并未受益。黄波所遭遇的车祸与他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他也不该承担责任。 中华财保称,此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华财保只与杨家辉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且蒲江县交警认定刘勇对事故不承担责任,所以中华财保不必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定 中华财保赔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刘勇将无牌照的摩托车交给无驾照的黄波驾驶,与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黄波并未拒绝驾驶摩托车,也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刘勇与黄波分别承担60%和40%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黄波起诉保险公司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中华财保在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黄波亲属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刘勇赔偿黄波亲属精神慰问金1700元,杨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蒲法 见习记者 李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