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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蔚演唱会遭“盯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晚,“2005莫文蔚成都演唱会”在市体育中心激情上演,在数万疯狂歌迷中,10名神情严肃的中年男子显得有些特别。购买入场券后,他们对号入座,其中一人手持摄像机记录着舞台上的歌曲。

  他们不是普通的歌迷,他们是省版权局、律师事务所等4个单位的工作人员。23日,省版权局接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针对2005莫文蔚演唱会侵犯了许多位中外音乐著

作权人的权益投诉后,专程来到演唱会现场取证。

  版权局接到投诉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四川省版权局,版权处张处长拿出一张传真函,传真函是前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来的。函里这样表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利协会是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过与音乐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管理中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最近,我会发现成都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斯维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于2005年9月24日在成都市体育中心举办的‘2005莫文蔚成都演唱会’中,大量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营业性质的公开演奏,拒绝从我会取得合法的许可,如任其发展将严重侵犯我会所代表的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请求贵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行政查处。”

  接到投诉函后,四川省版权局立即与成都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斯维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系。张处长说,这两个单位都拒绝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主办方为何侵权?律师答疑

  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四川省天作律师事务所雷波律师代理了此事。那么,演唱会组织者到底为什么侵权呢?雷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规定,成都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及四川斯维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应当主动支付演出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另外,《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利协会是目前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内地惟一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有权代理演唱会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截至昨日下午,演唱会组织方未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事宜达成协议并交纳费用。

  主办方称有授权书

  下午2时许,记者拨通了成都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演唱会的赵科长的电话。赵说,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事,与他们无关,这需要找四川斯维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随后,赵科长补充,据她所知,莫文蔚中国巡演的相关费用都是给清了的。“私下来说,人家莫文蔚唱自己的歌都要交费,实在有些不合理1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四川斯维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洋的电话。“省版权局接到一个投诉,是关于莫文蔚演唱会著作权使用费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对方说:“我们有备案的,也有经纪公司的授权书1记者追问:“那现在能不能看看授权书?”“我现在没时间,我在现场1随即,对方挂断了电话。

  下午4时,记者联系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办事处工作人员黄若平。黄若平说,演唱会里,莫文蔚所演唱的很多歌曲是她首唱的,但是她也只是演唱者,并没有著作权。歌曲的词曲作者才是歌曲的版权拥有者,享有著作权。对于杨总所说的备案和经纪公司有授权书一说,黄若平坚决予以了否认。

  一行10人进入现场取证

  晚上7时,4名省版权局的工作人员、两名公证处工作人员、1名律师以及3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到演唱会现常省版权局版权处张处长说,他们进去的目的是取证,主要是摄像、录音。

  黄若平说,有些演唱会的主办方不知情不来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醒后大都会立即来办理相关手续。这次莫文蔚演唱会,主办方一直没有来交纳相关费用,侵权行为已成事实,下一步主办方还将承担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赔偿因此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报记者 王皓 摄影 李豫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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