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率提高至3% 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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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7:55 人民网 |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考虑到当时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率的二次调整 1986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率为1%。 1990年,国务院将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2%。 2005年,国务院再次将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 《京华时报》(2005年9月25日第02版)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5日 第二版) (责任编辑:杨文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