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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9:54 重庆时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删去了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应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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