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虽无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外来工遭劫杀 单位判付3.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0:2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外来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外出休息时被他人劫杀身亡。对于家属要求死者原单位赔偿的要求,劳动局和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家属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单位应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36592.5元。

  据介绍,梁某系湖南省衡阳县农民,2003年10月入职广州某工程公司,从事工地灌浆

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日计算劳动报酬。生前,梁某辗转于工程公司的盐步、龙洞、黄岐、钟村等工地工作。2005年1月18日,梁某在钟村工地工作期间,在外出休息时被他人杀害。

  事发后,梁某父母要求工程公司支付救济金、丧葬费、抚恤金和未支付的工资等,未果后向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均未被受理。无奈,梁某父母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公司辩称,梁某的死亡已进入刑事处理程序,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本民事案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务时,双方事先商定好费用,事后结账,而不是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报酬,所以双方只是平等的劳务关系,并未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

  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保持了较长时间、稳定的劳动关系,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被告工程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及未支付的工资共36592.5元。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日前广州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