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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来自司法行政系统的经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2:09 法制日报

  关于构建“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探索

  河南省司法厅

  我们认为: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人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和管理职责,是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前提,推进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自主管理,是完善“两结

合”管理体制的基础,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监督指导关系,发挥司法鉴定人协会的作用,是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应包括:1、制定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2、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工作;3、编制和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4、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5、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6、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7、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司法鉴定人协会行使的职能应包括:1、维护行业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2、起草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业处罚;3、起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标准、司法鉴定办案操作程序、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4、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培训,沟通内外业务信息,编印司法鉴定书籍、资料。稳步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四川省司法厅

  1、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

  在司法部的支持和授权下,我省开展了司法鉴定人资格统一考试试点工作,全省共有4000余人通过统一考试取得了司法鉴定人资格。通过统一考试的形式,保证了鉴定人的基本素质,储备了一批鉴定人才。

  2、建议增加执业类别

  《决定》第二条仅明确了传统的三大执业类别,而诉讼大量需要、已经广泛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资产评估、计算机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应尽快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3、建议制定各鉴定专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国家应尽快组建司法鉴定专业标准化组织,以统一解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方面的问题。

  4、建议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资质管理

  建议参考注册会计师、建筑造价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行业做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通过合理调配不同资质机构的生存空间,减缓司法鉴定机构发展速度,培育有规模和优势的司法鉴定机构。

  5、建议建立国家级、省级实验室

  开展复核鉴定,开展司法鉴定自主技术创新,研究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程序,都需要有技术装备级别高的实验室条件,因此,建立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确有必要。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初见成效

  河北省司法厅

  《决定》施行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11月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核心内容是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与将要施行的《决定》是一致的。几年来,一是对鉴定机构进行了合理布局;二是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退出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活动,部分地区的法医门诊或法医医院已按规定摘牌;三是依托市县综合医院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四是严格审核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条例》规定把省政府指定的11家人身伤害重新鉴定机构也纳入了统一管理。并在全省成立了人身伤害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两个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的重新鉴定。在全省形成了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初次鉴定、重新鉴定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体系。实践证明,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满足了诉讼活动的需要,方便了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有效减少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降低了诉讼成本,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据调查,新的体系建立前有的同一伤害案件要做三、四次鉴定,多的高达八、九次,最多的达到了26次;新体系建立后,一般只需做一次鉴定,做两次以上的鉴定的案件只有3‰。新体系建立前,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因鉴定引起的占10%以上,目前已下降到2%。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改革探讨

  上海市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机构性质的定位应当是:符合《决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的组织。同时,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它还必须符合“四性”要求:

  第一是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要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而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是鉴定人就其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因而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地位;第二是中立性。作为鉴定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它所处的地位必须具有中立性,它不能听从、服从于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也不能与参与诉讼的各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第三是公益性。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是国家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一种特定活动,因此它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是服务性。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服务性组织,司法鉴定基于诉讼需要而产生,因委托方的委托而启动,它是为诉讼服务的。建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山西省司法厅

  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一项宏大的基础工程,对于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批得了,管不好,等于自毁长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高点起步,规范运行,才能树立起社会公信力。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这个特殊的管理群体,我们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依法核准、规范管理上,推进了“要素式”审批管理模式。

  我们在对各类鉴定行业共性规范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了全省统一的“三章九制一本子”机构内部管理模式:

  “三章”即指导鉴定机构建立三种既相互独立、又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一是行政管理机制,二是鉴定业务管理机制,三是财务管理机制,启用“司法鉴定机构公章、鉴定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并在登记机关备案;

  “九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设立之初,同步制定鉴定收接案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鉴定程序规定、鉴定结论及文书制作审查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并要求机构制度上墙,按制运做;

  “一本子”就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把管理规范编成工作手册,便于制度化管理。实践表明,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制和引导,对于提高鉴定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全面实施统一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于实行“双重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吉林省司法厅

  所谓“双重管理”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既司法行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司法鉴定实施共同监管、双重负责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内涵是依据《决定》的规定,统一建制,分工负责,衔接有序,功能整合。通过双重管理,实现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技术规范的协调一致,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有机组合。

  实施双重管理模式,重点应把握好四个要点:

  一要确定分工协作的管理制度。

  这种管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制定统一的活动准则、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建立规范有序的鉴定工作秩序;

  二要科学界定司法行政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双重管理”中的职责。主要应界定为三个环节。即:“准入、监管、疏浚”。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及鉴定规范;2、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3、编制和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4、指导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5、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6、依法对违法实施司法鉴定的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罚。二是业务主管部门在“双重管理”中的职责,也应界定为三个环节。即:推荐、监管、规范。

  三要分步有序的推进“双重管理”实务;

  四要科学设定“双重管理”纵向层次架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新路

  广东省司法厅

  1、职能定位是基础。任何体制的改革都是利益的再分配,只有其权、责、利明晰并达到新的平衡,改革才能成功。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也是如此。

  2、规范准入是条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尽快根据《决定》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分类准入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清晰部、省、市三级管理权限,加大市级监督管理职权。我厅在《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期的规范就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分类、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司法鉴定人资质的具体条件、外省籍司法鉴定人调入的条件,提出了有关司法鉴定分类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细化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规定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责任和基本内容等。

  3、科学鉴定是关键。需要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监控机制,包括鉴定机构本身的自律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制、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等。(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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