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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步入健康发展新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2:09 法制日报

  一、司法鉴定是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根据今年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既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运用科学技术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可以说,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是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司法鉴定活动既要遵守司法活动的程序和准则,也要遵循科技工作的规律、要求和标准,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相适应,司法鉴定除运用于司法活动外,还可广泛运用于仲裁、公证,调解以及WTO争端解决等领域。

  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为了满足侦查工作和打击罪犯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起一批以刑事侦查为主的鉴定机构,大多设在侦查机关。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加强民主和健全法制的需要,又陆续在审判机关、公诉机关和高校、科研机构内设立了一批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司法体制、诉讼法律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第一,由于长期实行超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加之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政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鉴定制度安排上还缺少必要的合理的分工和制约,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与鉴定职能不分,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公正、合法和客观、中立,使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缺乏应有的中立地位和独立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见不鲜;第二,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始终没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国家立法长期处于空白。致使司法鉴定活动缺乏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统一要求;第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明显滞后于司法鉴定的发展,导致一些地方鉴定机构多头设置,管理混乱,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整体投入严重不足的现象并存;有的仪器设备陈旧老化,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教育培训缺乏制度保障;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缺乏统一;违规鉴定、错误鉴定,甚至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社会鉴定资源中的调节作用,与部门所有、各搞一套、自成体系、“小而全”、“大而全”的多头管理之间存在着日益尖锐的矛盾。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司法鉴定自身应当具有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也给当事人带来人、财、物上的巨大损失,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统一的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司法鉴定管理是一项服务于司法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多头管理的弊端,《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根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代表国家履行的法定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又是一种全行业、全过程和动态化的管理。只要是从事《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的,均属于《决定》调整的范围;二是统一的准入管理。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制度,主要是编制和管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供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法人选用;三是统一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收费办法等内容;四是统一的职业伦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体系。《决定》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等四项法定义务;五是统一的违规处罚管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要求。

  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是:通过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和处罚管理,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通过组织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业要求,规范管理行为、规范鉴定行为、规范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方法、规范鉴定标准,以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司法鉴定人的独立身份、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司法鉴定行为的客观公正。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为了做好10月1日《决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工作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分别部署所属鉴定机构的体制调整工作。作为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司法部还于8月底,召开了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在会上提出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同时,现有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审核、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也于近日全面展开。由于对《决定》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由于涉及体制调整,可以预见,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只要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决定》,加强研究和协调,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各政法机关的积极支持下,一定能顺利完成体制转轨的任务,使司法鉴定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一项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司法鉴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活动不仅要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也要受行政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调整,而《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统一管理的问题。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看,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一是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改革和修改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规范重新鉴定程序、解决鉴定意见的效力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采信机制、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两结合”管理制度。研究和探索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与各类技术鉴定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三是适应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综合化的发展需要,为提高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客观性,要按照分工专业化,队伍职业化、技术标准化和方法综集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测实验室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体系,科学开放的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布局优化、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实施网络。充分满足公民、组织和司法机关的需要,充分满足司法活动发展的需要,充分满足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需要,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职责明晰和管理有序的司法鉴定体制。(责任编辑:陈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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