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物业管理,您有什么建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3:56 兰州晨报
物业管理,您有什么建议(图)
  200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业主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小区要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举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物管区域停车位不得随意转让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受水、电、气、暖等单位委托收费时,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订立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另收代办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改公共设施要征得邻居同意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代表的书面同意。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无资质经营物管最高罚20万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除由房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5万-20万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50万元的罚款。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物业管理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将甘肃省建设厅起草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在甘肃法制网和《甘肃日报》上予以全文刊登,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本报特别公布热线8113000,欢迎广大市民和读者提出自己的好观点、好建议,以使这项关系到每个人的法律能更贴近实际、操作方便。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将意见于10月10日前直接寄送省政府法制办,邮编730030,也可登录甘肃法制网站www.gsfzb.gov.cn提建议。

  甘肃省物管办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本报热线8113000期待您的参与(来源:兰州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