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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十一”起加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3:56 兰州晨报

  教育费附加“十一”起加征 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日前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

“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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