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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储户责任各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6: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李京华、郭晓)储户粗心大意泄漏银行卡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有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判令储户和银行各负担一半损失。

  2001年9月,李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并在卡上存款29.8万元。10月2日,李先生在与厦门某公司陈经理联系购车事宜时,应要

求向其提供了这张卡号和。仅仅过了2分钟,李先生忽觉事有蹊跷,便准备立即重设。结果,李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金额只剩下50元。当李先生调查后得知,自己的存款是在10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中山储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证一次性冒取,立即报了案。

  2004年3月,李先生收到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已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但被骗款项只能发还4.5万元,而其余25万元无法追回。

  李先生认为,温州农行中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而错误付款,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州农行中山支行、北京农行西城区支行共同赔偿其存款、利息、差旅费共计人民币309390.13元。但中山支行则辩称,李先生擅自将泄漏他人,应自负其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中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他人持伪卡、假身份证办理取款时,未能审慎地发现并制止,对李先生的损失负有过错。而西城支行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判决中山支行赔偿李先生29.795万元并支付利息6440.13元。随后,中山支行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自己的金穗卡卡号和泄漏他人和农行中山支行在支付款项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是造成李先生在农行西城支行储蓄的资金被他人冒领、资金损失的原因。对此,李先生与农行中山支行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由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赔偿李先生存款人民币148975元及利息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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