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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公正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0:07 红网

  据中新社报道,九月二十四日在海口举行的“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国际论坛”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说,中国当前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不仅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弱势群体问题已开始成为中国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

  所谓的弱势群体,已然不是传统所认为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城乡低收入

群体及童工、未成年工和女工,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因资本资源的占有不同,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更多的城市居民和占有少量土地的广大农民,以及他们的子女,都是弱势群体阵营里不断增加的部分。他们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无权无势,在社会的生存博弈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因为文化和经济的原因,以及弱势群体社会资源的匮乏,受损害的又总是孤立无助的这些弱势群体。这样的一种弱势群体权益的遭受侵害,只能凸显了社会在对待弱势群体问题上的不公和违法。而这样的对待弱势群体的不公和违法,是同我们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和一个和谐社会的初衷,所背道而驰的。

  创建和依靠行业和民间组织,来代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机制,只能是一种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方式,而不是全部。在总体和全部的权益上,更需要司法的公正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然而,在现实的社会里,司法的公正尤其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上,又是最薄弱和急待改进的。在有的时候,司法机构或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或照顾于强势群体和有权势个人的面子、人情,成了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工具。

  故司法机构要真正的行使司法的独立权,在道德水准的建设上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使之在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能秉承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不偏不倚的判决。在司法援助体系的建设中,能更加的合理、及时和到位,对于那些权益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真正的建立一个法制和和谐的社会。

  (稿源:红网)

  (作者:李成仁)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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