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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诉生产经销商官司败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2: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余遥音 记者 童家松) 由于药物过敏,被迫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因为这笔巨额医药费,患者张某与药店、药物生产商、经销商打起了官司。近日,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赔偿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日,张某肠胃不适,其夫到某药店,购买了某药业公司生产的“肠炎灵”胶囊。张某服用后,立即出现身体不适,被诊断为“双下肢浮肿、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

肝炎、上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等,住院治疗48天,用去医疗费4万余元。

  原来,张某此前曾因肾功能不全进行过治疗,而偏偏“肠炎灵”胶囊中含有的“利福平”药物成分,是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的。当张某发现“肠炎灵”胶囊上并没有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禁忌、不良反应等标识后,她认为,厂家和经销商均有过错。据此,张某近期诉至法院,要求药店、保健品公司、药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的损害事实发生时,我国药品管理法未对药品的成分药名称作强制性规定,药业公司并无违规之处。据此,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6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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