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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出台十项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4:43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湛通讯员申季轩)日前,《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并明确了对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规定。《试行办法》由市、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监督重点和十举措

  《试行办法》包括五章60条共7200余字,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检察院、法院及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第三章“监督制度和措施”中,规定了决策重大问题、选拔任用干部、通报报告重要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社会各界监督、询问和质询处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等10方面的具体措施。

  重大决策须经三程序

  决策重大问题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三个必经程序:一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二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三是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

  此外,各级领导班子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各级领导班子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须署名

  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未获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违反规定程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选拔任用干部严重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不称职”票过多应免职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按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进行述职时,应把廉洁从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述职后,应组织民意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测评结果。党员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述职后,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一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

  党员可询问质询重大决策

  询问和质询处理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党员认为本单位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存在问题,可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口头或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或答复。各级领导班子对党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应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压制不办,不准打击报复;对利用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

  党员可提罢免或撤换要求

  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党组织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党员领导干部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党组织对党员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在信访处理方面,《试行办法》提出了对被诬告陷害者要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事实,以防止伤害好同志,加强了对党员权利另一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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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重大问题三个必经程序:

  一、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

  二、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三、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

  ■七大行为可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一、违反中央和盛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原则,对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放纵不管,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不力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

  五、违反组织原则,消极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在领导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

  六、严重侵犯党员权利,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有其他不称职、失职、渎职行为的。

  ■政府部门应通报或公开六项内容:

  一、重大决策;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立项、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其审计结果;

  三、政府绩效审计结果;

  四、政府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重点预算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划拨及出让、产权转让、政府采购标准、中标(成交)价格与结果;

  六、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服务的情况。

  《试行办法》对“一把手”监督力度大

  “不称职”票过多可能被摘“乌纱帽”

  本报记者王湛通讯员申季轩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由于各盛市制订贯彻《条例》实施办法不多,深圳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比较务实管用可行的《试行办法》将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昨天,市纪委、市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试行办法》的起草过程、意义作用以及措施落实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数十次修改论证

  问:深圳出台《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请谈谈“试行办法”的出台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2003年底,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深圳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决定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共同起草实施办法。《办法》初稿形成后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反复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直有关部门共100多家单位的意见,进行了数十次修改。

  李鸿忠书记对此项工作还专门作了批示,要求把这项制度作为新一届市委班子抓好党内监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李鸿忠同志在市第四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的要大力加强“一把手工程”,积极推进“阳光工程”的思路,《试行办法》进一步突出了监督“一把手”这一重点,在通报报告重要情况制度方面,提出了十一项必须公开的事项。

  重点监督“一把手”

  问:一个好的法规关键在于贯彻落实,《试行办法》如何使党内监督具有很强操作性?

  答:事实上,深圳反腐倡廉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面,《试行办法》将一些制度反腐的成功做法,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突出了监督“一把手”这个重点,强化了对“人、财、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措施。在针对性方面,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在约束性方面,明确规定了各项具体监督措施;在操作性方面,不仅规定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中应该做什么,而且还用专章规定了党委、纪委、党委各部门等具体监督职责。

  当前,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在市委的领导下,把贯彻落实《试行办法》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将《试行办法》列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党员干部培训的基本内容,做到传达学习不漏一个支部,不漏一个党员。

  另外,《试行办法》只是结合深圳实际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具体化和细化,我们在学习贯彻中,要以《条例》为主,不能脱离《条例》本身。

  群众也是监督者

  问:我们发现《试行办法》中不少措施已超越党内监督这一范畴,我市在制定时为何扩大了监督主体范围?

  答: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构造立体监督网络,是《试行办法》的总体指导思想。我们提出把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同开展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才能较好地体现了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和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除了专门监督机构外,广大党员是监督的主体。《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党员拥有询问质询重大决策问题的权利,拥有提出罢免或撤换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进一步细化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监督主体范围。人民群众也被纳入监督主体。《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各基层执法单位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将本单位执法依据、程序、结果等情况,在其办事服务场所公布,方便群众监督。

  民意测评有权威

  问: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一的领导,最终有可能被摘“乌纱帽”,严格措施的背后基于如何一种考虑?

  答:制定这一措施时,目的是增强民意测评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中的真正作用,提高党内监督的权威性。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按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进行述职后,应组织民意测评。有一点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就立刻免去现职。还需要一个慎重处理过程,既要听取民意测评中群众的意见,又要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详细考察,确属不称职的,就要摘去其“乌纱帽”。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上,《试行办法》同样强调民主推荐的重要性。比如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即使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如推荐人选未获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可启动罢免撤换“按钮”

  问:党员可要求罢免或撤换党员领导干部,这项措施备受社会关注,启动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的“按钮”,必须经过哪些重要程序?

  答:《试行办法》规定了党员若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具有不称职行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但要强调的是,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时,应当严肃慎重。一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署上真实姓名,二是必须要提出事实依据。决不能允许打着要求罢免或撤换的旗号,随便诬陷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对党员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党内监督重点对象

  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检察院、法院及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党内监督五大重点环节

  一、各级领导班子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投资、经营性土地招投标、协议转让土地、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的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服务的情况;

  四、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正司法、执法的情况;

  五、各单位根据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支配、使用和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情况。

  党内监督九大重点内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履行领导职责,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特别是保障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权利的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拒收钱物、禁止赌博、管好配偶子女,履行各项廉政承诺的情况;

  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

  九、督办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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