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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困难延期交房 签合同要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00 桂龙新闻网

  “出资人出现困难状况也可以成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吗?”最近,林女士在柳石路一新建小区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迟迟未能交付使用,导致林女士的儿子原订于10月份要举行的婚礼也不得不泡了汤。

  为此,林女士想要了解房开商延期交房的理由是否正当,便从头到尾仔细看了一遍她的购房合同。在该购房合同的交付期限的特殊原因中,林女士看到第三条原因上写着:“其

他出资人无法控制和克服的足以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困难情况……”。林女士认为,如果开发商的资金不到位,或是出现其它变故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那么购房者是不是就不能追究房开商的责任了呢?林女士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也成为合法的延期交房的理由。

  为此,记者咨询了柳州市甲天下律师事务所的黎律师。

  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是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就已经明示的条款,因此,也就表示消费者在购房前承认了房开商存在“其他出资人无法控制和克服的足以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困难情况”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延期交房的现实。黎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房前,自己应该要看清楚购房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象这类利益倾向性比较强的条款,消费者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向房开房提出异议。否则,合同签订后,便视同双方认可了该条款。

  来源:

  南国今报 选稿:见习编辑叶焱焱 作者:毛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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