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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国令我们社会面临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0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梁金国等3人涉嫌杀害四会黑帮“龙兴社”老大龙杰锋一案,9月23日在肇庆市中院开审。梁金国等人如何被定罪,还未可知。然而,从庭审控辩双方的分歧看,无论将来法庭如何认定梁金国等人的行为,都将使我们整个社会面临尴尬(9月24日《新快报》)。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分歧在于:梁金国杀死龙杰锋是不是重大立功表现?

  报道称,辩方律师提出了这样一套理论:梁的这一枪,击毙的不是一般良民,而是在四会作恶多端的“黑老大”。客观上,梁的这一枪不仅为百姓除害,也为公安机关摧毁“龙兴社”黑帮团伙作出了重大贡献。“试想如果没有梁金国这一枪,龙杰锋和他的‘龙兴社’至今仍然为非作歹,四会的治安仍然令人担忧。”从这个意义上讲,梁金国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根据相关法律,“犯罪分子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应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而控方即公诉人则认为:“龙兴社的覆灭是广大公安干警合力围剿的功劳,怎么可能是被告人一枪打出来的?”

  坦率地说,辩方律师的说法不能说全是事实,也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然而,这一切道理从里到外都透着一种滑稽和诡异。不是吗?一个普通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有劣迹的小混混,却充当了“打黑除恶”的角色;而一个警察,却正是那个被打、被除的黑恶分子!不知道法律在面对这样一个案件时将如何处理一个最急要的问题:确定双方的身份!而这一点主要是体现在被害人龙杰锋身上。认定龙杰锋是一个警察吗?他其实早就是个黑社会的老大了;认定龙杰锋是一个黑社会老大吗?他被害时可还是一个警察啊!

  其次我们还可以看到,梁金国无论是身份,还是动机都是以“私”为标志——他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杀龙杰锋的目的全不是什么为民除害,而只是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然而,他的行为却得到了“大公”的结果——导致一个寄居于警察队伍内部的犯罪分子被“清除”,一个为恶地方5年之久的黑社会组织被彻底摧毁。而这个“大公”的结果,不正应该是那个被他“清除”的人应该去争取的吗?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称,法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世界存在的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但在这样一个案子中,所谓的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将通过何种方式来体现。所以,梁金国令我们整个社会面临尴尬!

  面对这样的尴尬是尴尬的,而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社会才有必要反思由本案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声称“龙兴社的覆灭是广大公安干警合力围剿的功劳”,而辩护律师则质疑“为何龙杰锋在四会横行5年,欠下累累血债,却没有人管?”是啊,如果没有梁金国枪杀龙杰锋一案的发生,龙杰锋还要在当地猖狂到何时?而除了在广东四会市,其它地方还有没有别的“龙杰锋”?我们的社会中又为什么会产生“龙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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