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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早就该整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0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日前在听取《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列举的一系列问题时,态度坚决地说:对审计报告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办事,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搞下不为例。他说,我们现在这样强调加强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部门和单位还是公然违背。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处理不够严厉,往往是审计出问题之后,就是促其整改,整改不力再追究责任。这种做法应该改(《中国青年报》9月25日)。

  事实上,“整改”这两个字,是时下人们经常可以听到的。其实,不仅仅是对于审计报告揭露出来的问题,对于“三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各种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方面往往都会强调要“整改”。

  发现问题就要“整改”,表面看来这说得很对。但现实生活中,许多“整改”的做法和效果往往都叫人不敢恭维。事实上,有关方面往往不是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而是先要求当事人或者当事部门先“整改”一番,“整改”好了的不但可以既往不咎,而且那些积极“整改”的做法还会得到表扬,视为是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之举。但这样一来,那些曾经犯错误的人或者部门就等于是不再需要对自己的错误负责,只要暂时表示改正错误就可以被从轻发落,不再受到法规的追究,“整改”就往往无异于是对犯错误者的纵容,乃至在实质上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

  从根本上来讲,这种“整改”的做法本身往往是不合法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出了问题就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这样才能够严明法纪,又怎么可以用“整改”来代替依法追究呢?自然,这样的“整改”,与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倡导的民主法治精神相违背,其实是过去法制不健全不完善情况下有关方面包揽一切的“家长式”行政思维的残余,本身早就应该整改了。

  邓清波(娄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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