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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记录:不宜告知其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04 红网-三湘都市报

  邹云翔

  重庆某设计院副院长“委屈”自己,到小美容院嫖妓,结果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抓个现行。副院长竟哭着向民警下跪,要求“放他一马”。“若被家人知道了,妻子非离婚不可,孩子也不会认我这个爹,单位里更是呆不下去。”(重庆晚报9月25日报道)。

  嫖娼者被抓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怕自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这样的场面既让人好笑,也发人深思:警方将有关嫖娼情况告知当事人的亲属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对此,学理上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警方不宜主动将有关嫖娼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家人与单位。在查办嫖娼之类的违法过程中,更应体现对于当事人隐私尊重的精神,警方不能主动扩散当事人的隐私。当然,更不能以此为要挟来达到落实罚款的目的。

  我们知道,嫖娼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政府有权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及最起码的公共道德。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国家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警方不宜将有关的违法情况主动告知单位与家人,防止当事人在受到处罚之后,再在社会上被贴上不道德的标签,而受到家人与单位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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