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被告仍帮原告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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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07 南方日报 |
东源县法援处为一村妇提供法律援助被缠上 当了被告仍帮原告打官司 前不久,东源县人民法院恢复对一宗“马拉松”式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审理。这是我省首宗法律援助处被告的官司,其恢复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车祸受伤村妇申请法律援助 2002年3月5日,家住东源县曾田镇的黄某乘坐欧某驾驶的摩托车,从该县骆湖镇杨坑路口横过公路时,与吴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黄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东源县交警大队认定欧、吴两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黄没有责任。期间,该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均未达成协议。8月29日,该大队向当事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年9月5日,黄某向东源县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得到该处的批准,并指派广东木京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黄的伤情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评定为十级伤残。但黄认为,自己受的伤远不止于此,不服伤残评定,申请复议重新鉴定。广东木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黄的意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10天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维持原法医鉴定意见。 不服责任认定一告公安局 黄仍不服,坚决不同意广东木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以十级伤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针对法医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而起诉法医和东源县交警大队”。代理律师认为,黄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援助有关条件规定,拒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黄坚持要起诉法医和东源县交警大队。 同年11月12日,黄先后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评残鉴定,均被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该责任认定的结果与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黄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而其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伤残鉴定的诉求,明显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申请法援未获准二告法援处 行政诉讼败诉,黄于2003年4月29日到东源县法律援助处申请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审查原告黄某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其条件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遂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黄某不服,向市法援处申请行政复议。市法援处经调查后认定,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驳回其行政诉讼请求的裁定,故黄申请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维持了东源县法援处的决定。2003年8月19日,黄向东源县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将东源县法律援助处告上法院。原告黄某最终败诉。 坐上被告席仍帮原告打官司 东源县法律援助处虽然被受援人黄某告上了被告席,但该县法律援助处仍在帮其打这场民事诉讼官司。 据介绍,黄状告法援处败诉后,仍不服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伤残评定意见书,向东源县法院提出“委托中山医科大学医学院进行伤残评定”的请求,该院审查原告申请后,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评残委托书。后因原告黄×在前往广州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且受伤住院治疗,中山医科大学医学院无法对其进行评残鉴定,黄某因住院治疗,也不能参加本案的诉讼,该院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今年8月,黄×康复出院,法院于是恢复了对这宗由法律援助处提供法援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本报记者 甘超强 通讯员 李成东 谢秋雄 冯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