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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个“闺女”么样上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35 武汉晚报

  捡个“闺女”么样上户口

  1992年,杨先生在汉口火车站捡到一个女婴,并一直抚养至今。由于当时不知道领养孩子要办相关的手续,就一直没有办理领养证,小孩的户口也一直没有解决。现在孩子已经13岁,到了上初中的年纪,杨先生非常着急,现在想知道:怎样才能帮孩子上户口?

  说法: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这名女孩是孤儿,符合被收养条件,杨先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只要其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具备收养条件的。

  另外,收养还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杨先生必须首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才能解决其他问题。

  点评律师郭伟田硕(湖北得伟君尚律师所)

  通讯员杨金林实习生辛秋成记者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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