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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可望跨地“代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9: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 通讯员刘洪群) 昨日,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协调会议在广州结束。连日来,来自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司法行政部门,就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对《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协议(讨论稿)》交换意见,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报请司法部。《协议》提出,加强

法援案件调查取证的协作;建立泛珠三角社区矫正协调机制;适当为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法律援助:原籍发案可在务工地办理

  广东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省份之一,外来工是法律援助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广东在办理法援案件时,有许多证据的调查需要与会的8省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以往,有些求助案件发生在原籍地,广东只能提供法律意见,不能实际解决问题。此次会议达成共识,一是加强法援案件调查取证的协作,健全和简化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节省办案成本和时间;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派制度,即案件可以在一个城市受理,然后转派到其他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碌之苦。此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通过加强联系及业务协助,在调查取证、核对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送达文件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

  安置帮教:对刑释解教人员异地托管

  目前,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流动到其他地区打工,造成脱管和失控的现象,在缺乏正确引导和帮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重新违法犯罪。《协议》提出,应加强泛珠三角地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的合作和交流,对这部分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异地托管”和“两头管、双落实”的管理方式。同时,建立泛珠三角社区矫正协调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有一技之长而在本居住地不能安置就业的,允许跨地区就业,当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疾病等原因离开原居住、工作地时,原矫正机关可将其转交由拟迁至地方的矫正机关负责,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代管”。

  律师服务:律所可在异地互设分所

  《协议》还提出,应通过简化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手续等,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所在各地互设分所,实现优势互补。当前,律师在异地调查取证或申办执照手续比较繁琐,比如办理执照调档时需经市局、省厅两级证明,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浪费了政府的行政资源。各地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在充分商讨的基础上简化手续,最大限度地为对方提供便利;同时,在律师调查取证等问题上,与公检法、海关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予以确认,并为外地律师提供与本地律师同等待遇。

  人民调解:跨省区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会议还提出不少新的设想,如:建立区域内的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在发生较大规模的地域性群体纠纷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外来工家乡取得联系,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劝阻,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升级激化;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矛盾纠纷处理小组,碰到可能涉及到几省的大矛盾纠纷时,便召集会议,要求涉及到矛盾纠纷的省份、部门及时调查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置方案;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省份的,则要求这几个省份、部门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区域人民调解协作网。港澳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参加本次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协调会议,本次会议上,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可以考虑适当为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标准参考香港的经济收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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