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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商擅自交付房屋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0: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6日电据解放日报报道,房产商擅自交付房屋将受罚,这是《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作出的规定。该草案已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据悉,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出现了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到位而带来的购物难、出行难等问题。1995年,本市创设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但按照去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本市这项新建住宅交付许可制度如需继续实施,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立法调研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现,目前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这些项目公司往往随住房销售完毕而结束经管,一旦公共设施配套不齐全的住宅被交付使用,如果发生问题,消费者即使诉诸法律,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继续施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应具备九项交付使用条件。除水、电、煤等方面的设施,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交站点暂未开通公交线路且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配备短途交通车辆通往公交、地铁站点;按规划应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草案规定,未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市房地资源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责令住宅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手续,并罚款;逾期未补办申请交付使用许可证手续的,予以罚款,并可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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