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五省区试行两官制 推动公务员分类制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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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52 法制日报 | |||||||||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将在江苏等五省区的质检系统推行质量技术监督官和检验检疫官制度,事涉13000多名在职公务员。9月20日,人事部解释,五省区试行“两官”制,是国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的“试验田”,而近一年来,法医官、鉴定官、企业注册官等一个个新名词已悄然走进公务员的队伍,种种相关信息表明,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展开,而这一点对于任何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人来说,都是一个意义深远、值得密切关注的消息。
任何改革都是基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公务员分类改革也是如此。虽然,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公务员分类改革被概括为“官改”,但是,此“官”的含义已有重大变迁,它不再是侧重一种权力拥有、行使者的代称,而更多是一种职业分工上的称谓,这种变化显然是针对现实存在的公务员职业分类制度的弊端。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科学、明确的公务员分类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我国约有500万国家公务员,由于工作职位不同,工作性质、内容、职责以及资格条件要求存在很大差别,然而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此种分类方法只根据是否担任领导为标准,而不是根据职位性质与工作特点进行,致使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由于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系列,目前的中国公务员们面临着一个突出的矛盾:职业发展空间狭小。 制度上的不完善投射到现实中,就形成了大家颇为熟悉的现象: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特别是在基层,不少40岁左右的干部,由于晋升无望,事业心和工作热情下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各部门千方百计地升规格,增机构,加职数,以至于内设机构膨胀,队伍结构失调,难以稳定与吸引高级专门技术人才,降低了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效能,增加了政府行政的成本,不利于依法行政的顺利实现。 经济的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公务员分类制度被提上了日程。为各界所瞩目的公务员法为消除现有的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弊端,构建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分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法理基础,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简短的一句话却具有制度变更的重大意义。 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公务员群体发展、成长的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足公务员职 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有助于克服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弊端,改善实际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国家人事制度上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人身依附等家长制现象,以及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中的某些短期行为,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使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改革的目标是令人欣喜的,但是,改革的过程确是复杂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推行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的难点,除了需要克服源于传统体制、意识形态、固有思维模式、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等阻力外,更重要的恐怕是要考虑,如何使新的制度设计既要与现行体制接轨以图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又要使改革的制度价值得以体现,这涉及到运行环节的技术性设计。 不论怎样,目标已经确定、脚步已经迈开,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必将在科学、民主、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进而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凌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