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值得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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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54 法制日报 |
独家视角 李坚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4个月以来,在省高院审理的4起案件中,警察均出庭质证(9月22日 《广州日报》)。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似乎说明警察可以作证人。但事实上,警察不出庭作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一种“习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往往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严格地说这只能属于书证。这种做法虽然节约了警察的时间,也避免了法庭质证时可能出现的对警察证言的质疑,同时也可以避免伪证责任等麻烦,但是警察不出庭作证这种做法可能会产生司法不公正。为此四川省高院在审理案件中要求警察出庭质证,显然具有示范意义,值得推广。 警察出庭与被告对质、出庭作证本应是一种司法审理过程的常态。因为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对于证明目击犯罪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对于侦查中收集物证、获得口供的过程和方法,有着其他证人无法替代的“知情者”身份。况且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服务的义务,其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与被告对质,就是其中的主要体现。其实警察向法庭作证,在国外刑事诉讼中是通例和惯例。 而将警察排除在庭审证人之外既有悖于诉讼法理,亦有害于刑事司法实践。首先,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资格”,从证人资格这一角度讲,警察是符合的。虽然警察承担了侦查职能,但并不与证人协助诉讼的职能相冲突;其次,当辩护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警察如不出庭提供证言,则有无刑讯逼供、有无非法搜查等情形也可能成为不解之谜。在我国庭审改革之后,由于法官认定案件证据的过程都集中在开庭审判阶段,而且控辩双方对抗性的增强势必造成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某些情形更易产生针锋相对的分歧,如果警察不能出庭作证,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就很难完整进行。 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某些问题。首先可以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警察非法取证行为在很多地方多有发生,而这同警察不出庭作证恐怕不无关系。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方由于得不到同证据提供者即警察当庭质证的机会,所以有时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即便检察官、法官对此有所警觉,往往由于他们对警察不出庭作证采取容忍态度而使其非法取证行为不了了之;其次可以提高证人出庭率。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但如果警察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出庭作证;再次可以解决恶意翻证、翻供问题。在刑事庭审中,当被告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时,如果警察能够出庭作证同他们进行对质,无疑能够有效地戳穿他们的谎言;最后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警察由于出庭作证,使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实现,从而彰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有助于被告人通过揭示非法取证行为,使法庭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有必要为警察出庭作证建立一种制度,将警察出庭作证予以广泛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