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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撤资令失灵根在吏治不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54 法制日报

  醒世篇

  高点

  据媒体报道,9月21日是内蒙古要求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记者了解到,到当日下午4时,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无一官员在规定期限内

主动撤资是一件令人始料不及的事情,在煤矿中入股的官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应了政策的善意,不由让人对政策制定之初的良好愿望产生疑虑,是不是将在煤矿入股官员的政治觉悟看得太高了点?

  国家禁止政府官员经商办企业是有明确精神的,用三令五申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禁令的颁布源于对政府官员借自己手中的公权行个人之私,败坏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和谐分工,导致腐败丛生的忧虑。在煤矿入股只是政府官员众多经商方式的一种,并不是一件新生事物。既然禁令一直有,官员煤矿入股一直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就是了,现在特别地提出“限期撤资”,给了违规官员一次重新回到组织怀抱的机会,本身就是为了舒缓政府官员的对抗情绪而采取的妥协之策。

  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该项政策的效果上来看,那些在煤矿中有既得利益的官员显然并不买政府的账,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整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背景下顶风违纪,后果不言而喻。这些官员的侥幸心理来自哪里,也许可以有三个解释:一是长期的经验使然,一些地方执行国家政策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往往造成了“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恶劣先例,容易让人形成观望心理;二是在煤矿经营中陷得太深,已经不单单是撤资走人那么简单的问题了;三是权衡利弊一番,看淡政策的威摄作用,已经做好了大不了不当官,踏实做个煤矿主的心理准备。

  有关政府官员介入煤矿经营的数量和程度一直没有一个来自权威部门的调查数据,政府官员能够做到“限期撤资”的前提是在煤矿经营中只是轻轻地插了一脚,可以自如地拔脚走人,但是,从已经发生矿难的煤矿看,有些地方甚至是政府官员做老板,让他限期撤资,如何撤,撤到哪儿?对官员入股情况本身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下限期撤资令,缺乏操作性也就成了必然。

  政府部门将要面对的最尴尬的问题是,一些已经从煤矿经营中尝到甜头的官员做好了丢官保矿的准备,在巨大的利润面前,政府官员的身份已经由保护色“退化“成了羁绊,脱掉官服对于身价已增百倍的官员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难道我们可以心态平和地目送他们离开,潇洒上路做老板?不撤资就撤职,而撤职应该只是整顿的开始,对其查办才是这些利欲熏心官员应有的结局。让不甘心失败者无路可退,只有这样才能对其他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才能保证社会的基本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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