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54 法制日报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