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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昨公布批准实施的一批民生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8:26 扬子晚报

  江苏省政府网站昨天公布了一批新近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新规、意见,其中涉及困难学生资助、低保福利、医疗救助、食品安全、慈善事业发展等民生关注的热门问题。随着这批新规的实施,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将更加健全有序,江苏百姓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和谐江苏”离我们又近了一步。撰稿于丹丹贺晓亮薛兵

  物价上涨超幅政府加发补贴低收入居民实行动态补贴

  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

  动态补贴制度的补助对象包括三类群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根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项目及其占总消费支出的结构比重,省统计局将会同省物价局确定统计代表规格品及其相应权数,按年度编制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于次年1月份向社会发布。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年度12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其他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当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平或者下降时,不扣减原救助标准。

  省政府要求,该项补贴根据不同的救助对象,将按原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支出渠道发放。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确保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两个月内将补贴发放到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点评:“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普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包含住房、汽车等价格指数在内。省财政厅社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政府推出的又一项加强对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利民措施,能有效减轻因物价涨幅过快而带来的生活压力,降低物价波动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消息。至于目前江苏已经实施的对低收入群体因一些公用项目价格上涨实行的补贴政策,如前段时间南京在提高自来水价格后对低收入者实行一次性补贴,他表示两者之间并没有冲突,“物价补贴将和这些公用项目补贴相辅相成,让低收入家庭过得更有安全感。”

  五类学生享受助学资助

  高中大学提取10%学费设奖助学基金

  为切实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转发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类学生享受资助

  享受资助的学生明确为五类: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上述对象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其余对象减免50%%以上的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完善困难学生资助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经费,并根据资助情况及时拨付给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省政府设立义务教育助学金,为苏北地区、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省里将在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度。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建立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条件的要在校内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省政府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从2004年起连续3年每年资助1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由学校推荐就业。各地也要增加经费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给予资助。

  高等教育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财政将继续增加省政府奖助学金,重点奖励和资助普通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所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落实贷款银行、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除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外,全部用于设立奖助学基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内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及其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一定的劳动和服务取得资助报酬。

  全社会一起伸援手

  各地要通过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要深入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大力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扶残助学”等“一对一”助学活动,并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各地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省里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和有关学校也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点评(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马幸年):随着招生比例的扩大,进入各级学校的困难学生也越来越多,从省政府到各类学校,对困难学生的援助问题都非常重视。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对过去陆续实施的资助政策进行归纳、规范,形成完善的资助机制,使资助工作更加有序。从学费中提取10%作为奖助学金,是最低限,实际上目前省内许多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比例已经突破了10%,仅南京审计学院每年就拨出600多万元资助困难学生,《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提供了依据。

  江苏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

  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拉开帷幕。经省政府同意转发的《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将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破解城市贫困居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

  根据《意见》安排,全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1-2年时间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之后再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职工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患大病的特殊困难群众。试点工作主要包括: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医疗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积极探索救助模式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建立多种医疗救助模式。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建立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按规定对门诊和大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对象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制度,采用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方式,将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纳入医疗统筹范围。采用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方式,引导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医疗统筹。对参加居民医疗统筹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先享受统筹或保险医疗等待遇、再实施医疗救助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标准起点不宜过高,上可封顶,对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审核、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发放,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社会化发放。

  点评:医疗救助工作是对医改的完善和补充,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对于生活困难的居民而言,无疑是一大福音。《意见》特别明确了“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的原则,并据此要求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不同救助模式、救助标准,对困难群众看病既有保底优惠,又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供程度不同的救助,这是实事求是之举。

  链接:

  医疗救助试点名单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溧水县;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金坛市;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张家港市、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江都市;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盐城市亭湖区,东台市。

  打分评价食品安全工作

  三种情形“一票否决”

  因食品问题在全国媒体曝光的,年度评价将“一票否决”。《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获省政府同意,将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行打分考核。

  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前者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后者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点评:食品安全是生命工程、健康工程,也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心工程”。各地级政府近年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执法力度也显著加强。但食品安全涉及的面又非常广,不易量化考核。我省此次出台食品安全评价指标,将食品安全工作标准化,每一个指标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分值,不仅有规可循,而且考核更加严格。在做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如果再配以严格、有效的奖惩措施,相信对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大有益处。

  “爱心事业”要加速

  慈善捐赠抵扣所得税

  由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要。《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在开辟省内外慈善财源的同时,积极与海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海外慈善资金。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性、救助性捐赠,按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作为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救助事业,《意见》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慈善行业自身则要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公布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意见》还特别要求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尤其是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参与民间组织的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的权威性和号召力。

  点评(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陈颐)《意见》的出台,首先体现了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的高度重视,它表明政府将慈善事业提高到整个社会保障体制“配套工程”这样的高度,纳入到政府的统一规划之下。同时,《意见》制定的诸多具体政策,也体现了多方参与、共同受益的慈善事业发展思路,对于政府来说,一些本来力不从心的慈善行动,随着捐赠规模的不断扩大,将有能力得以实现;而对于受惠群众来说,也能够解决更多的困难;最后对于捐赠者,出台一些适宜的优惠政策,也将激励他们更加踊跃地投入到慈善事业,意义相当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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