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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遇税收不公可申请协商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9:3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通讯员高涛)如果广州居民在境外遭到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如重复征税、税收歧视待遇等,广州居民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的。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广州市相关申请人申请启动协商程序且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国税机关征管的,向主管区国税机

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不需在广州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协商程序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直接提出申请。

  广州市相关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下载专区-业务表格”下载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欲了解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政策详情,纳税人可前往广州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或拨打广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登录广州国税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名词解释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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