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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12年才知并非己出 一男子向前妻索赔12万元,法院判赔3.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09:3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佳 通讯员天法宣)离婚后,大儿子归男方抚养,小儿子归女方抚养。后来,男方发现,自己养了12年的大儿子并非己生。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天河法院最近审结此案,原告胜诉,获赔各种费用3.5万元。

  原告卢某,37岁,比前妻胡女士大两岁。两人自行相识,于1991年11月结婚,1992年3月28日生育大儿子卢富×。1998年生小儿子卢瑞×。

  卢称胡女士脾气暴烈,经常打骂甚至用刀砍卢。2003年9月19日,经天河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大儿子由卢抚养,小儿子由胡抚养。2004年4月2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胡与卢婚内所生的大儿子卢富×不是卢的亲生儿子。

  卢某认为,大儿子出生12年来,他一直尽了做父亲的责任,支付了这个孩子的教育、医疗等各种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12年来他为此支付了共72000元。而胡却整整隐瞒了真相12年,他受不了,要求法院判决胡偿还其72000元的抚养费,并赔偿他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后他将不再支付抚养费,卢富×改由胡抚养。

  胡认为,卢的目的是断其生路,不同意卢的诉讼请求,辩称其与原告1989年认识,一直与原告相恋,直到结婚,相互都有所了解。卢富×是足月出生,有医院的出生证明为证。其与原告婚后5个月左右生下大儿子,若卢有异议,婚内12年卢随时可以提,但他从未说过。同时,胡也不知大儿子不是卢的亲生儿子,自己未隐瞒情况。且卢和儿子做亲子鉴定时,她没在场,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可疑,要求重新鉴定。但胡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预交亲子鉴定费。

  受理此案的天河法院认为:胡拒绝预交亲子鉴定费,应视为放弃重新进行鉴定。法院采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之前作出的《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即卢富×不是原告的亲生儿子,卢对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卢富×应由胡抚养,原告无须支付卢富×的抚养费。

  同时,法院认为,从1992年至2004年期间生活水平不一,且现无法找出卢富×的亲生父亲是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赔偿12年的抚养费总额明显过高。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3万元。且因胡在长达12年时间内没有告知原告真相,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5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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