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病人医院内被歹徒砍死 家属向医院索赔28万元被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0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朱丽斯)罗某被歹徒砍伤后到东莞某医院住院,没想到在手术之前,歹徒又闯入医院,将罗某砍死在医院内。记者昨日从市法院获悉,罗某家属向医院索赔28万元的诉讼请求又被终审法院驳回。

  回放

  20秒砍了10余刀

  去年6月9日凌晨,罗某因小事和他人发生争吵,继而被他人用刀砍伤,随后被120接入东莞市某医院住院部大楼。当值班医生准备手术的过程中,砍伤罗某的一伙人闯进医院,对正在等待接受治疗的罗某猛砍10余刀后随即离去,前后作案时间约20秒。之后医院马上拨打110报警,并立即对罗某进行抢救,罗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罗某的母亲陈某以医院违反医患合同为由,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市某医院赔偿罗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28万元。

  争议

  医院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对罗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认为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医治病人、保障患者的安全,因为被告没有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致使歹徒闯进医院把病人杀害,被告在管理上有过失,其过失行为是违反医患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罗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医院是开放式的,对多个犯罪嫌疑人突然实施的、极为迅速的、共同故意杀人之严重犯罪,在未事先得知的情况下无法制止,这已经超出了医院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暴力事件对于罪犯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来说,都属于意外事件。

  判决

  医院不存在违约行为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医院方显然没有能力预见、预防,也不可能制止,做的只能是及时报警和实施救治。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在罗某被捅伤时,马上报警并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罗某的死亡并非由于被告违约所造成,被告已履行了医患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罗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原告请求的是合同违约之诉,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等精神损害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