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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天竟强迫弱女卖淫600多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实习生刘晓星)白天还是打工仔的江西男子林景春,到晚上就摇身一变成了卖淫窝点的“护院”,以“照顾小妹”为名,在短短两个来月的时间内强迫一女子卖淫600多次。昨日上午,这起强迫卖淫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照顾“小妹”实为强迫卖淫

  现年29岁,绰号“眼镜”的林景春去年在穗打工时认识了“鸡头”罗某(另案处理)。9月,罗某以“忙不过来”为由,提出让林景春每天晚上帮忙照顾一个小妹,工资1000元。林景春立即接下了这份可以轻松赚钱的“美差”。后来他知道,被“照顾”的小妹实际是罗某买回来强迫卖淫的女孩刘某,自己的工作就是在女孩卖淫的时候在门外“望风”,以防警察巡逻,再就是防止嫖客闹事。林景春对这桩差事倒是“尽职尽责”。他和罗某、刘某住在太和镇的一套租来的房子里,每天晚上都把刘某锁在其中一间屋内,让她白天睡觉,下午在附近的巷子里招客。两人还不时对其“威逼利诱”:“你听话就好好待你,不听话你就得吃亏了。”

  据受害人刘某的证词,从2004年9月13日到11月24日,共被逼卖淫600多次。除了女性生理期,刘某每天从下午4时开始接客,凌晨1时才能“下班”,一天少则接七八次,多则十三四次,接不到客就要挨骂。为防刘某逃跑,林景春寸步不离地监视她,在睡觉时也将房门反锁,甚至在她接客时还从门缝里偷看她是否使诈。刘某每接一个客收费30至40元,一天进账500多元,全部落入罗某的口袋,罗某则按月付给林景春1000元“工资”。两个多月内,林景春一共获利2300元。就在被抓前一天,林、罗两人还强迫了新买来的女孩董某卖淫一次。

  辩称只是替人“打工”

  2004年11月24日晚上9时左右,刘某和董某跟往常一样站在出租屋楼下拉客。白云区公安机关在清查中发现了两人,同时将罗某和林景春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林景春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与罗某实施了共同犯罪。

  林景春在庭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忏悔之意:“我对不起两个被害人,希望她们以后一生平安。”但他同时也为自己辩解,女孩是罗某买来的,位于太和镇的卖淫窝点也是罗某租的,自己只是替罗某“打工”,是从犯。“我白天在工厂做铝合金,晚上才去看管‘小妹’,每天亲眼看到的也就两三次,把600多次都算到我的头上不公平。”此案将择日宣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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