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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防渗事件犹未平 专家:违法问责为何落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1:42 法制日报

  环境违法问责为何落空

  环评法存在缺陷

  责任人无法确定

  因公违法难追究

  本网记者 郄建荣

  9月25日,记者来到圆明园。秋日下,注满了水的绮春园、福海,平静、安祥。既看不出曾经经历的磨难,也看不出有何新意。自从半个多月前开始全面注水以来,曾轰动全国、时间长达半年之久的圆明园环评风波似乎就此尘埃落定。

  “怎么没有新意,绮春园和福海的游船项目不是都开了吗?”倒是园内管理人员的一句话提醒了记者。记者看到,湖面上的游船星星点点,在绮春园和福海码头上停靠着数目不详的游船,每小时20到30元不等的标价清晰可见。

  尽管遭到有关专家强烈反对,在圆明园开发旅游项目包括开游船项目还是成为了现实。

  “膜该拆的拆了,水该放的放了,船该下不该下,总之是下了。”圆明园似乎已无是非。但日前,有学者做客央视时却指出,圆明园违法问题为什么没有人受到责任追究?环境问责,圆明园问了谁?

  早在圆明园召开听证会的时候,著名学者李楯就曾提出,必须追究圆明园违法铺设防渗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此,李楯曾激烈指出:“应该拆除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要求有关人员等赔偿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在生态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建议国家环保总局报请国务院启动问题问责,追究圆明园违法在湖底铺设防渗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但至今围绕圆明园问题没有任何人受到责任追究。

  记者今日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参与环评法起草的著名学者汪劲。汪劲认为,造成圆明园环境违法问责落空,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环评法法律本身的缺陷;二是圆明园问题本身的复杂;三是,在我国,因“公”违法而被追究责任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是环评法法律本身的缺陷。汪劲说,我国环评法第四章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其中,第30条对规划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第31条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第32条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均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汪劲认为,这些法律规定固然明确,但是由于其规定得太过原则,即法律只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具体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上,比如圆明园防渗违法问题,这个“上级”是谁就很难确定。正是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才使得在行政处分的程序上,无论是上级机关还是监察部门它们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虚位现象的出现。

  谁来启动这种程序?是上级机关,还是监察部门?

  汪劲说,据清华大学所做的圆明园防渗环评报告显示,当初,涉及圆明园整治工程有关防渗工程的规划《圆明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是由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由于圆明园特殊的“园性”即“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遗址公园”等,海淀区水务局等编制的涉及所做防渗工程的规划显然是越权。汪劲说,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应该顺着“越权”这条线,由海淀区水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来追究其越权责任。

  “只有明确了责任人,才有可能去谈责任追究的问题。但是,在圆明园的问题上,要真正找出责任人也并不那么简单。”汪劲说,这就牵扯到第二原因即圆明园问题本身的复杂。

  汪劲说,圆明园防渗工程规划的编制单位是海淀区水务局等,即使海淀水务局所做的防渗规划是经授权而不存在越权规划的问题,那么这个规划也应该经过环评。在规划和工程项目没有进行环评的情况下,圆明园擅自开始施工也属违法。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按照环评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同样也应追究审批工程建设的其他行政主管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所以,在圆明园环评违法的问题上,到底该如何确定责任人是个难题。”汪劲这样认为。

  第三是,因“公”违法被追究责任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汪劲说,圆明园环评违法是个因“公”违法的典型案例,无论是海淀区水务局还是圆明园管理处,决定圆明园辅设防渗膜其行为是公务行为,那么,由公务行为造成的决策失误甚至损失,政府怎么去追究他们的责任?汪劲说:“目前,在我国,政府部门似乎还没太学会和适应追究因‘公’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导致圆明园违法环评至今没有人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一个深层原因”。

  那么,到底圆明园违反环评法的违法行为要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汪劲的回答非常明确。他说,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才能让违法者接受教训,才能对社会、对公众有个交待,才能起到好的警示作用。当法律在掌握审批权限的政府官员们面前都成为一纸空文时,很难想象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违法建设单位会比政府官员们更尊重现实存在的法律。

  至于该如何启动圆明园环评违法责任追究程序?汪劲认为,既可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也可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例如,通过审计来确定损失多少,从而确定责任大小,最终使违法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罚。(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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