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把倒卖诊疗号纳入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1:43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张鑫

  近日,关于大医院就诊的种种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9月26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题为《“全国人民上‘协和’”--老百姓看病为什么非要上大医院》的报道。报道不仅指出:“一个看病难,一个看病贵,焦点都在大医院。大医院门庭若市,小医院门可罗雀。”并且指出,在这些大医院门口,聚集着大量的“号贩子”。

  对于“号贩子”将诊疗号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转让给患者的行为,大医院也曾采取诸如实名诊疗制等一些措施,但是没有取得实际效果,有些医院甚至发生了“号贩子”之间为争夺利益而打起来的事情。毫无疑问,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医疗体制的完善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分布。但是,完善体制与合理配置资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很长一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患者的就医权利。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关键是要依靠法律来严厉打击这些“号贩子”,将倒卖诊疗号纳入刑法规定。

  一方面,现行刑法对于医疗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而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规定并没有触及到“号贩子”问题,更不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相对于倒卖车、船票而言,倒卖诊疗号实际上同样甚至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种行为在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因为诊疗号关系到患者权利的实现,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为“号贩子”在赚取好处的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却在经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有的甚至因此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因此,在笔者看来,倒卖车、船票尚且构成犯罪,倒卖诊疗号又为什么不能用刑法予以规制呢?实际上,如果将倒卖诊疗号纳入刑法规定的话,那么,在可能面临的刑罚面前,这些“号贩子”必然会好好地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划算了。(责任编辑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