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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改革系列报道之一 :侦查监督寻求最佳结合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1:44 法制日报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能否实现有机统一

  侦查监督寻求最佳结合点新闻背景

  2005年4月13日,佘祥林“杀妻”案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佘祥林被法庭宣布无罪释放。曾被判处死缓的佘祥林被无辜羁押了3995天。

  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3起严重侵犯人权犯罪典型案件:河北唐山市二级警督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判处死缓案;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民警李光兴、卢梁甲刑讯逼供案;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公安分局民警郑发祥暴力取证致人死亡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称,这些案件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开展以“强化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将继续抓好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的查处。

  本网记者 杜萌

  “那些人”是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刑讯逼供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的时间是在办案过程中,其手段是酷刑,即肉刑或变相肉刑,包括各种形式的殴打、捆绑、冻饿、车轮战等,实施这一切的目的就是逼取口供。

  佘祥林出狱后对媒体说过这样一句话:“那些人要对我的冤案负责,否则他们还会害更多的人。”

  “那些人”是谁

  ,公众心里清楚。

  人们在关注佘祥林如何提起国家赔偿之时,也许忽略了当时这样一则报道: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组织专人进行全面调查,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2005年5月30日,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公开对一起刑讯逼供案宣判,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指控阆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晁某犯刑讯逼供罪成立。华西都市报以《警察对六旬老人刑讯逼供被免予刑事处罚》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报道称晁某曾在取保候审后不断给有关部门写信喊冤。虽然“在审讯笔录面前,警官晁某不得不承认刑警队每天分四班轮番对廖审讯,在审讯中给廖戴‘急铐’(指把铐子捏紧)、近20天不让廖睡觉、将廖关在铁笼长达20天的事实”,但是,“刑警大队长承认轮番审讯、戴手铐、关铁笼是集体作的决定”。法庭最后的判决为:“公诉机关指控晁某犯刑讯逼供罪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佘祥林所称的“那些人”,在这起案件中对刑讯逼供又加了新的注脚。

  谁管“那些人”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侦查监督权。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监督工作细分为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每一职责都体现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审查逮捕:在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防止错捕无辜,保障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立案监督:目的要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侦查活动监督:目的是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有保证准确打击犯罪的任务,也有保证公正、严格执法,防止侵犯人权的职责。

  2005年9月初,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抢劫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行为,检察院依法排除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认定,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冤狱背后是刑讯逼供,那些刑讯逼供案的责任人是不是都受到正义的追究,与检察机关能否充分行使和发挥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关系。

  现状和困境

  ———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现有法律条文强调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并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范围。

  ———侦查监督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安机关应将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没有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之后应当承担什么样法律后果。

  ———侦查监督取证难:目前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从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显然不可能全部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权。

  ———侦查机关的警力和经费有限:在当今刑事犯罪案件增多的趋势下,侦查机关保障不足势必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和数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有过这样的分析:

  冤错案的发生有其复杂的原因。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前、办理在后,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是通过收集、审查案件留下的证据,去“复原”或“重现”业已成为过去的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非常复杂,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发生错案。

  从司法机关主观上检查,一是部分司法人员执法理念陈旧,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习惯于有罪推定等;二是司法人员在发现、收集、审查鉴别、认定证据中出现差错;三是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

  我们必须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上寻求最佳结合点,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在当前刑事犯罪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加大。同时,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探索与创新

  金秋送爽的时节里,在长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传来了振奋人心的好消息:

  今年年底前,各省级检察院、中东部地区的分市院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院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其他检察院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明年年底前,所有检察院都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

  今年4月20日,河南省许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检警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设立侦查活动监督联络员制度的意见》。这项制度针对目前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事后监督现状,实施同步监督机制,将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穿于从公安机关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以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9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规定: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完成的《当事人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进行确认时一律要按上自己的手印。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按指纹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按指纹,作为最可信的依据之一,此举措体现了检察部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科学的标准和制度的规定,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弊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9月14日,安徽省检察机关规定:今后,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制度防范“司法毒瘤”

  随着冤错案件频频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刑讯逼供被冠以“司法毒瘤”、“司法黑洞”而臭名昭著。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科学体系的防范,将成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

  谈到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通过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以及办案更加注重口供以外证据,不能把口供当作破案的灵丹妙药等问题之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扩大检察机关起诉的裁量权,增加暂缓起诉的案件数量,使得案件分流。这显然是检察机关格外关心的。

  在刑事诉讼法等待修改的现实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监督刑讯逼供,将抓好几个环节的工作:注意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接受控告举报等,发现刑讯逼供违法犯罪线索,并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经查证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提出的纠正意见侦查机关拒不改正的,要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侦查机关进行督促纠正。对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凡是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有疑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特殊案件等四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要立即认真核查。

  专家评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

  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何家弘:

  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可以使意志坚强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

  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他们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一旦不遂愿,在所难免就动用刑讯逼供来达到目的。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不绝的现实原因,如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欠缺明确规定,如果不从制度上建立起防护墙,就无法避免刑讯逼供大行其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还是在于侦查权的滥用。如何建立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及以结果规制过程的机制,对侦查权进行良性、有效的控制,才能遏制刑讯逼供并将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

  数字链接

  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189件,撤案2453件;决定追捕9713人,追诉5112人。

  自2004年5月11日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至2005年5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3773件,4645人,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204件,1751人;起诉19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450人。(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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