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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实录:全国人大举行个税立法听证会 (16)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5:42 人民网

  [刘积斌]:下面请财政部科研所的研究员孙钢同志发言。 [14:35]

  [孙钢]: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所有的工薪收入者来说,都是一件绝对的大好事。提高本身具有绝对的合理性,而具体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则只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个方案都只能满足部分民众的利益需求,而不可能满足所有民众的利益需求。上午的刘(火加召)司长和下午的刘丽坚司长对1500元方案的解释和说明,应该说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保证调整方案顺利推行和政策操作的角度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果把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能更好。理由如下:[14:35]

  [孙钢]:一、1600元更接近实际情况。1500元的调整方案是根据2004年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此次个税的修正案若能顺利通过,最快也要2006年才能实施。这样,测算与实施之间至少存在两年的时差,这会削弱1500元方案所持依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若改为1600元,则可以弥补或矫正时差对政策依据的影响,使扣除标准更符合实际。[14:35]

  [孙钢]:二、1600元可增强方案的前瞻性。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体现了税法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民众的基本生活开支不断增加。如果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还不能马上实行指数化,那么标准的调整就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能够适用3-5年。而1500元方案的说明似乎还未能体现出它的前瞻性,这可能导致这次调整仅过1-2年就又不适用。[14:37]

  [孙钢]:三、1600元是对既得利益的增量调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调整。我国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高低有所不同,如北京为1200元,广东的一些地方更是达到了1600元。这种局面的形成有一定的合理成份,但其合法性不足。这次的个税修正案,国家决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上也是对一些地方的越权做法的否定。我本人非常同意这一方案。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改革的方案与现实的局面相衔接?换句话讲,就是是否应承认既得利益。改革当然不可能不触动既得利益,但我认为,对既得利益采用增量调整的方法要好于存量调整的方法。1500元的方案实际上是对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否定,是一种存量调整。因为对已经实行1600元标准的地区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将面临因必须降低减除费用标准从而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理论上应该是使所有的工薪纳税人都受益。如果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降低了税负,另一部分人(包括相当部分的低薪纳税人)却增加了负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必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他们会问:为何其它地方的高薪收入者都减少了纳税,而我们这里低薪者却要增加纳税?太不公平!如果实行1600元的标准,使现有的纳税人至少不增加税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调整方案的不满。[14:37]

  [孙钢]:四、1600元至少维持了上次的调整幅度。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国内纳税人的减除费用标准由400元提高到800元,相当于八年提高了一倍。此次修正与上次相隔12年,提高的幅度还不到一倍,人们会感到此次改革的力度不如上次。如果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提高的幅度至少与上次相同,可以提高社会上对调整方案的认可度。[14:37]

  [孙钢]:至于把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观点我不赞同。基本理由有三: [14:37]

  [孙钢]:第一,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远比城镇居民为低,而过去税负却比城镇居民高。近年来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开始有了缩小城乡差距的苗头。如果这次把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14:37]

  [孙钢]:第二,不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需要个税有一定的征收规模和征收面,才能使国家有财力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与国外主要国家相比,1600元的扣除额已经是较高的水平了,若再提高,会进一步缩小个税的征收面,不但不利于国家对困难群体的救助,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宽税基”的税制改革原则。[14:38]

  [孙钢]:第三,不利于个税改革的稳步推进。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扣除标准,至少还包括税率、级距、扣除内容等方面。扣除标准提的过高,会制约其它方面的改革。而我国的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因此这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宜过大,以便为个税今后的进一步改革留下余地。[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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