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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实录:全国人大举行个税立法听证会 (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5:42 人民网

  [刘(火+召)]:主持人、各位听证人:我是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火+召),现就财政部税政司史耀斌司长的陈述发言作一点补充。[09:47][刘(火+召)]: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一直没有调整。这些年工资涨了不少,但物价也涨了很多。以前有些人不用缴税或者缴的税少,现在要缴税或者缴的税多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这次的草案,主要是解决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法律强调稳定性,但是法律中有些个别条款需要根

据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修改这些个别条款,是为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额的规定,应当就是这种性质的条款。以后我们会随时关注有关情况的变化,还会及时地研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建议。[09:48][刘(火+召)]:起草草案,我们征求意见时,包括现在网上的评论,有些人提出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理想,工薪阶层缴税的多,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也没有更多地考虑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等等。这就涉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有的家庭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有上学的子女,有的没有;有的家庭看病要花很多钱;还有的家庭父母生活在非常贫困的农村,等等。这些具体情况都需要考虑,并要有相应的规定。这样的税制比较合理,也更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但是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都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核实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很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目前就实行这种税制,征收管理上还有困难。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还会继续研究,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09:49][李声雯]: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是来自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声雯。下面我将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观点陈述如下:在陈述中,我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简称为“个税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已是我国第四大税种,它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根本利益。[09:49][李声雯]:本次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调整到1500元,我认为仍然偏低。我的主要观点是(1)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2)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税免征额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调整。理由如下:[09:49][李声雯]:一、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将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调整到2500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182.10元、上海市为12631.00元、云南省为6837.01元。那么,根据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计算,全国城镇平均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每月为1177.20元、上海市为2050.84元、云南省为1267.06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各省市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省市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平均每个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将个税免征额定在1500元,那么就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要为其所负担的部分消费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这部分消费性支出只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商品及服务性的基本支出,对这部分进行征税势必会影响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对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也进行征税,这无疑会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使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09:51][李声雯]:同时,消费性支出只包括了居民商品、服务性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购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如果对超过消费性支出部分的收入全部进行征税,会抑制居民在提高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方面的支出。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不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我认为个税免征额应以经济发达地区每就业人口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给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质量、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以此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因此,我认为将个税免征额确定为每月2500元较为合理。[09:51][李声雯]:二、根据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适用不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征收。如果按收入进行征税,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是相同,但是由于他们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不同,就会出现同一地区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实际负担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同在上海,2004年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单身,其收入只需负担自己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负担自己和孩子的消费性支出,即每月2105.17元。那么,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收入进行征税,甲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缴纳的所得税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42元,乙只有1539.83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质量部分的收入明显少于甲。因此,甲乙虽然收入相同,但生活质量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按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征税,相同收入情况下,负担支出轻的多纳税,负担支出重的少纳税,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以纳税人所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进行征税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09:52][李声雯]:三、个税免征额不能一成不变,而应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对个税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 通货膨胀率为金钱购买力的下降速度,通货膨胀的速度关系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多少,它基本是与消费性支出成正比的,通货膨胀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物价上涨。 同时,我认为,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参照调整个税免征额,可以避免因个税免征额制定过高,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使国家财政无力去扶持经济落后地区等现象的出现。因此,我认为以通货膨胀率作为调整个税免征额的参照,可以更好的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09:53][李声雯]:综上所述,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以高薪金收入阶层为主,将个税免征额统一制定为2500元,根据纳税人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个税免征额进行调整是较为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的,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我的陈述完毕,谢谢![09:53]【1】【2】 【3】 【4】 【5】 【6】 【7】 【8】 【9】 【10】【11】 【12】 【13】 【14】【1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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