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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遭否决凸现法治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0:08 红网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南康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吉某受贿一案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吉某无罪的终审裁定。至此,这起因控方提供的证据系“违法所得”而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在赣州市司法界引发激烈争议的公诉案件,最终划上了句号(见9月27日中国法院网)。

  这个案子涉及金额不算多,5万多一些,对于如今动辄百万、千万的贪污大案来说

,这是一个“虾米案”,可小中见大,此案一审、终审法庭均以非法证据不予采信的方式加以否决,令人欣喜。

  贪污受贿案件,遭到法院驳回,有可能放过一个贪污犯,何喜之有?喜,为证据的合法与否终于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这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可以说是法治曙光的绽露,值得我们高兴。至于说,如此是否放过一个贪污犯,我认为它对社会的危害远没有司法的进步来得重要。

  曾经几何,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常严重,在许多执法者的头脑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的概念,没有合法证据的观念,为了获得对控方有利证据,不惜用尽一切方法——暴力、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等。因此,刑讯迫供、屈打成招,甚至移花接木、造假陷害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佘祥林”现象一再发生,足以窥见问题的严重性。

  联合国曾于1975年、1984年通过两项公约,要求缔约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否定,以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持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我国也于1988年加入相关国际公约,表明履行公约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也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法不自行,高院这个非常浅显的规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非法证据采集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何在?一方面是,司法界对于证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不同的理解、看法,有人担心全盘否认非法证据,有可能使到凶残的犯罪人因为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非法而逍遥法外,从而伤害司法公正,引起被害人家属、亲友对司法制度和社会不满,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另一方面,时下的法院,也没有真正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证据,对证据的合法与否多半还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处理,从而客观上纵容了非法采集证据的现象。更有一些地方,把破案率作为重奖的惟一标准,而没有把依法办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或者,极端地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对实体正义产生伤害,就如美国曾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一样,但是这也是经过人类社会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我们应当毫无条件地遵守。正如古罗马的法谚所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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