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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内现象”缘何暗滋潜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0:19 红网

  26日上午,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被称作“公路巨贪”的毕玉玺的儿子毕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法院认定,毕波在明知30万美元是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该笔赃款转移,构成转移赃物罪(9月27日《中国青年报》)。纵观我国近两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家庭腐败案例屡见不鲜。

  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些纨绔子弟利用父辈手中的权力,为非作歹、鱼肉百姓,被人称作“衙内”。如今,现代“衙内现象”已经成了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一种常见的腐败形式,成为一种畸形社会现象,也是反腐败工作中一道较难破解的难题。

  “衙内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削弱、腐蚀社会监督行为,造成国家、社会财富大量流失,恶化整个社会风气,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最终使自身身败名裂。以“衙内现象”为典型的“全家腐”盛行,连反腐专家也称见怪不怪。“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衙内现象”为何能够暗滋潜长,甚至猖獗流行呢?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对子女失之管教,听任其违法违纪、胡作非为,“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拿公权公器作子女的掌中玩具,视党纪国法、社会监督为虚设。子不教,父之过。其实,这些领导本身早已“上梁不正”,也难怪“下梁歪”了。凡浮出水面的“衙内”式人物,背后总站着一个贪官老子,这几乎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铁律。

  第二,有关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从业、财产情况的监督制度缺位。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官员家属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曾有地方筹建电子数据库,对干部的配偶及子女从业、财产情况进行填报登记。但是,得到众多的质疑——人们拿什么措施去追问其登记的真实性?“衙内”“自报家门”,会不会成为一纸司空见惯的“登记秀”?鉴于腐败干部及“衙内”拥有大量不明财产的现状,这些问题不满避免,“衙内现象”就一定有生存的空间。

  第三,国家刚性立法长期缺位。早在1984年,中央、国务院曾下发文件,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经济实体职务,干部子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0多年来,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有20多个,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法律,缺少约束力,制度上先天不足,使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要彻底消除“衙内现象”,国家刚性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第四,对“衙内”腐败的打击力度有限,缺少“杀伤力”。很多人在解决问题时习惯于就“衙内”说“衙内”。被权力宠坏的“衙内”不是无土栽培的萝卜,拔出萝卜时若不带出一堆泥,对其清算不彻底,再厉害的板子在他们看来只能算是棉花棒。诸如此类“心太软”的做法,只能致使“衙内”愈加放纵,不惜手段、不顾后果,甚至连脑袋都不要地继续腐败。

  消除“衙内现象”是反腐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但是我们相信,“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只要制度健全了,监管透明了,打击有力了,“衙内现象”也就没有滋长的土壤了。

  (稿源:红网)

  (作者:叶花果)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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