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听证:参与社会管理才有公共精神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0:51 华夏时报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已于9月27日上午在北京举行。 30名陈述人中,20名公共陈述人从递交报名申请的4982人中遴选而来,此外,从报名申请中选出的20名旁听人现场旁听,并向听证会送交书面意见。 立法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形式征集民意,首先能使个税起征点的确立更为科学,因为少部分人的智力毕竟无法与多数人的智慧相比,而在广泛范围内筛选的公共陈述人具有一定的民智代表性。 广泛征求民意的立法也能使法律更为稳定。法律的不稳定往往由不符合现实情境所导致,而不符合现实情境又往往与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实际情况有关,所以与其急匆匆在立法机关表决法律草案,致使以后频繁修订法律,不如多花时间与精力于事前广泛征求民意。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法律由于契合实际而更具前瞻性与稳定性,这样既节约了可能花费在修订上的不必要浪费,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立法的严肃性。 立法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征集民意,最后通过的法律也更易得到遵守,因为它更接近于民众的普遍意愿。有广泛民意作基础的法律,制定者实际也包括广大的民众。 更为重要的是,浸润着民意的法律能促进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实际上是多数人的话,则其必然倾向于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实际也就是增进社会的利益,因为大多数人构成社会与民族的主体。因而,民主立法的法律必定利于维护民众利益、促进社会与民族进步。 立法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征集民意,这样的事情本身还能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国民具有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前提是能够参与社会管理与行使政治权利,因为只有这样,自身行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自身利益,人们才会有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热情与一丝不苟的作风,并由此而培植出甚至可以超越自身利益的现代公共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