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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会管理才有公共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4: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已于9月27日开始在北京举行。30名陈述人中,20名公共陈述人从递交报名申请的4982人中遴选而来,此外,从报名申请中选出的20名旁听人将现场旁听,并可向听证会送交书面意见(9月27日新华社)。

  立法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形式征集民意,首先能使个税起征点的确立更为科学,因

为少部分人的智力毕竟无法与多数人的智慧相比,而在广泛范围内筛选的公共陈述人具有一定的民智代表性。

  广泛征求民意的立法也能使法律更为稳定。法律的不稳定往往由不符合现实情境所导致,而不符合现实情境又往往与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实际情况有关,所以与其急匆匆在立法机关表决法律草案,致使以后频繁修订法律,不如多花时间与精力于事前的广泛征求民意。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法律由于契合实际而更具前瞻性与稳定性,这样既节约了可能花费在修订上的不必要浪费,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立法的严肃性。

  立法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征集民意,最后通过的法律也更易得到遵守,因为它更接近于民众的普遍意愿。更为重要的是,浸润着民意的法律能促进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实际也就是增进社会与民族的利益。因而,民主立法的法律必定利于维护民众利益、促进社会与民族进步。法律本就应是大多数人意志的反映,但如果不能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吸纳民意,则法律就有可能会为少部分人所利用。

  立法过程中举行听证会征集民意,这样的事情本身还能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任何一个人,如果只对个人私事感兴趣,而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则其个人利益也将难以维护,因为个人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而也就难以避免不公正政策的侵凌,所以国民具有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社会中人“独善其身”实际也就是置自身利益于不顾。

  但是,国民具有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前提是能够参与社会管理与行使政治权利,因为只有参与社会管理、行使政治权利,自身行为能一定程度上决定自身利益,人们才会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与一丝不苟的作风,并由此而培植出甚至可以超越自身利益的现代公共精神。如果社会与政府不致力于提供这样的平台,人们不能对包括自己事务在内的公共事务发言,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失去关心公共利益的兴趣,而退缩至“小我”的狭小天地之中,则国人的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也就无从谈起。因而,我们与其空洞呼唤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不如不断扩大国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与范畴。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衷心企盼这样的国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活动能更多地出现,并在不断加温直至沸腾的公众参与热情中,熔炼出真正具有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现代中国人!

  魏文彪赵若昀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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