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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效果,用评估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6:1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在我国,立法前的调查和论证受到高度重视,而法规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如何,则很少被追究。近年来,我国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但相当一部分执行情况并不十分理想,尤其是地方性法规执行难屡见不鲜。

  令人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在我省已悄然变化。

  评估,开全国之先河

  去年初,国务院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确立立法后的评估制度。

  今年8月,上海市首次实施立法后评估,在全国掀起波澜。而立法后评估,我省走得最早。

  从2000年开始,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择几件实施一段时间的省政府规章,对其合理性、可行性、操作性、针对性等内容逐一检验,科学评价立法效果。

  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介绍,几年来,我省立法后评估探索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绩效,即法规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测评意见征集对象,主要是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立法信息员。

  近年来,我省政府法制部门广泛开展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力求让评估结果客观科学。“测评结束后,我们都拟定书面报告,分析规章实施的具体效果,特别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对测评报告提出的修订规章的建议,都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起草规章修订草案,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说。

  评估,旨在打造良法

  据了解,从2000年至今年8月底,省政府法制办已对12部省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进行了测评。目前,评估工作已趋向制度化。

  5年多来,我省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成效何在?

  省政府法制办两位负责评估的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评估,让我们发现了规章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有力地推进了立法机构与社会的互动,检验了政府立法工作的效果,促进了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03年,省政府法制办对《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测评后,提出的几项建议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立即予以整改;提出的取消育龄男性须办理婚育证明的制度,受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认同;提出的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所采纳,并被列入次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2004年,省政府法制办对《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进行测评后发现,由于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该规章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被取消,少数地方对体育市场监管不力,甚至有的不再履行监管职责。省有关部门已吸纳评估意见,目前,正在加紧修订该规章。

  针对立法测评反映出立法的公开性不够等问题,从2003年起,我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倾听民意。

  ……一次次评估,一条条建议。凡此种种,尽显评估之实效。

  评估,益于立法值得提倡

  评估工作虽取得实效,但尚处探索阶段,困难仍不少。

  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剖析认为,我省虽首开政府立法后评估之先河,但要使这项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还需改变避免随意性、被动性,严格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期后必须进行评估的制度要求;进一步强调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的新方法,更多地吸收非政府组织如高校、研究机构、民间组织等参与评估。评估的手段方法也要进一步多样化,更注重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

  对于立法后评估,法律界业内人士赞赏有加。安徽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分析指出,如果说立法前期工作,是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立法后评估,则是让理论再回到实践中去,让实践去检验立法的效果如何。当前,经济和社会处于快速转型阶段,各地法规都进入修改的高峰期。如何修改?如何完善?立法后评估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立法之后“回头看”,对现行法规作全面评估,是了解法规的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助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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