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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科学不科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6:1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个税减除标准是否应该维持“一刀切”模式,也成为立法听证会上的热点话题。

  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史耀斌强调,全国统一减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如果实行地区税收差别待遇,富裕地区减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同时,全国统一减除标准,有利于人才在全国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听证陈述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赞同全国“一刀切”。他表示,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而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在本质上是属于立法权的范畴,故其权限只能属于中央。“此外,考虑到公民平等权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国适用不同的标准。”

  听证陈述人、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陈栋认为,如果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的减除标准,势必造成欠发达地区按低标准多缴税,发达地区按高标准少缴税的局面。这样一来,同样收入在西部却要多交税,无疑会制约人才的流动,影响西部的发展。”

  但也有一些听证陈述人尤其是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代表建议,应根据不同地区实行“浮动减除标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鲁兰桂希望授予省级政府20%幅度的提高调整权。“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拟调整的减除标准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无法真实地反映各地区之间实际应扣除的基本生计支出标准,会造成税负的不公。”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即可以规定所定减除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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